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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熬夜衰老算工伤吗?
2017-08-08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现如今社会的竞争激烈程度极高,不用我们质疑。更多的人也在这种激烈的竞争环境下习惯了怎么适应,而这种适应时将自己的身体作为竞争的牺牲品。现在越来越多的人会通过超负荷的工作方式进行工作,只为赚取更高的收入。但是这种随着而来的问题就是,身体越来越差,人越来越老。那么员工熬夜衰老算工伤吗?在此小编就为大家收集了这方面的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工伤的定义

  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工伤是工作伤害的简称,亦称职业伤害,是指生产劳动过程中,由于外部因素直接作用而引起机体组织的突发性意外损伤,如因职业性事故导致的伤亡及其急性化学物中毒。

  1921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公约中对“工伤”的定义是:由于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事故为工伤。

  1964年第48届国际劳工大会也规定了工伤补偿应将职业病和上下班交通事故包括在内。因此,当前国际上比较规范的“工伤”定义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由工作引起并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二、工伤的认定范围:

  关于工伤分类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越来越多的人会选择进行这样的工作方式,只是为了能够更好的适应现如今的激烈竞争,但是这种工作方式,是不可取的。国家也为了能够长期有效合理地发展,就出台一系列这样的措施,保护我国工作人员身体权益。但是熬夜衰老算工伤得到国家的认可以及实施还是需要一段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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