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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承担劳务派遣员工的工伤赔偿责任
2017-04-01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劳务派遣工在工作中受伤,找劳务派遣公司赔偿,确遭受推托,这个时候,应该怎么办呢?是找劳务派遣公司还是找用工单位?带着这些疑问,小编以案例评析,为您介绍劳务派遣工的工伤到底由谁来承担。

  2007年11月5日,老吴由某劳务派遣公司(下称“a公司”)派遣到b公司从事花木维护工作,工资由a公司发放。2009年3月,老吴在工作时受伤,后被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并评为7级伤残。b公司支付了老吴的医疗费后,就不再过问。老吴到a公司要求支付工伤待遇,a公司也一直推托。2009年5月,老吴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支付工伤待遇。

  b公司辩称,老吴虽是在养护花木工作时受伤,但老吴不是b公司的正式员工,b公司每年都向劳务公司支付员工管理费,老吴的工伤应由a公司负责。

  a公司辩称,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对b公司的影响,两公司签订了协议,a公司只是代b公司管理后勤职工,工资也是b公司打到a公司账上再由a公司代发。老吴的工伤应由b公司负责,a公司不应承担老吴的工伤待遇。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裁决a公司与b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评析】

  一、为了规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制定了《劳动合同法》,各用人单位都要严格遵守,不能规避法律。两公司签订的协议属于《民法通则》中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该协议应属无效。

  二、从《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可知: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应当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本案中两公司并无相关的协议来保障老吴的合法权益。

  三、《劳动合同法》第92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均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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