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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工伤能否获得两份赔偿?
2016-03-10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摘要:在劳动过程中被第三人伤害,是否能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民事损害赔偿?

  [案例]:

  张某在一家运输公司工作,虽然公司与张某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书,但公司一直都没有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费。某日,张某送货到达目的地后被另一货车司机崔某倒车卸货时撞死。之后张某的妻子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将崔某、该车实际所有权人和被挂靠单位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院作出判决:1.由保险公司支付张某的妻子赔偿款20万元;2.崔某支付其余损失30万余元;其他被告对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张某的妻子又以工伤赔偿为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张某所在的运输公司支付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共计20万元。张某的妻儿能否得到两份经济补偿?

  [剖析]:

  1、在劳动过程中被第三人伤害,是否能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民事损害赔偿?

  工伤保险赔偿是劳动者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伤害后获得救治和经济补偿,以及对因工死亡职工亲属进行抚恤而建立起来的一种社会保障关系,是劳动者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其显著的特点是事故后的社会保障性。而人身损害赔偿是指故意或过失的不法行为侵害他人权利,导致损害后果,行为人应给予赔偿的民事法律关系,显著的特点是对受害者的补偿和对加害者的惩罚。在工伤保险赔偿和民事损害赔偿关系方面,我国法律并没有采纳“择一选择”,即在前述两者之间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就排除另一种方式的适用模式。从现有条款看,相关司法解释在工伤保险赔偿和民事损害赔偿如何协调问题上,肯定了受害人对于侵权第三人有独立的赔偿请求权,同时并没有否定受害人获得工伤赔偿的权利,因此两者目前在法律上是并行不悖的,故张某的妻子可以获得两份赔偿。

  2、企业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后由谁来承担责任?

  本案中的张某虽系外来务工人员,但这不能成为企业不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理由,根据国家及有关法律规定,外来务工人员也应当缴纳工伤保险费,如果不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事故后企业必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来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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