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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伤鉴定时间规定是什么
2018-09-20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苏州市内的职工如果因为工伤的原因需要进行工伤鉴定的话,需要清楚关于工伤鉴定的相关规定。比如说工伤鉴定的时间,在最佳的时间段内进行工伤鉴定的话,是有利于鉴定的顺利进行的。所以,对于苏州工伤鉴定时间规定是什么的这一最基本的知识点,肯定是需要提前了解一下的。下面劳动法律网小编就为大家详细解答这些问题。

苏州工伤鉴定时间规定是什么

  一、苏州工伤鉴定时间规定是什么?

  实践中,一般要均要求在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三个月后才能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这种做法没有法律依据。

  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故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需等到伤情稳定后,在此法律没有给出具体期限,伤情稳定后及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有利于进行赔付。

  二、工伤鉴定需要的材料:

  1、《职工工鉴定申请表》及《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2、发生工伤后首次就诊病历、与该次工伤相关的住院资料及其后所有门诊病历;

  3、首次及其后复查的各项影像学检查(如X光、CT、MRI等)报告单;

  4、受伤部位存在疤痕、缺损、畸形的,须提供受伤部位的彩色照片;

  三、申请工伤伤残鉴定多少钱?

  根据《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受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由于所在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也未为受伤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职工个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所垫付的鉴定费可要求用人单位核销。 收费标准为省级每人次200元;市级180元;县级150元。

  以上就是劳动法律网小编对“苏州工伤鉴定时间规定是什么”这一问题的相关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员工认为工伤影响劳动能力的话,可以依法提起工伤鉴定。所以,具体的时间还是需要员工个人自己把握的,肯定是在病情稳定以后越早越好的。因为工伤维权的诉讼期也就是一年之内,只有尽快的做完工伤鉴定,才更有利于当事人维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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