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无证机车就不能申请工伤了吗?
田先生因为驾驶无证机动车而发生事故受了伤,他想申请工伤认定却被告知申请事由被排除在工伤法定事由之外。那么,田先生该怎么办?
田先生:根据新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无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证机动车”等行为是不是不能作为否定工伤的条件了?
法律援助员:是的,从今年起,劳动行政部门不会以“无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证机动车”等行为作为直接否定工伤的结论。但劳动者以交通事故申报工伤时,依法必须出示交通事故责任书证据。根据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对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可确认为工伤的条件增加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规定。又按照目前实行的道路交通安全等法规,驾驶人不得“无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证机动车”等条款,如有要处罚。在这样的法律法规规定下,当劳动者“无证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无证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交警会在交通事故责任书中表示劳动者无主要责任吗?显然不会。
田先生:但是劳动行政部门为什么在我申报的工伤认定通知上依然以“驾驶无证机动车”作为排除工伤认定的条件呢?
法律援助员:何时发生的交通事故?
田先生:去年3月,但认定通知是今年收到的。
法律援助员:这是个法律适用问题。工伤认定法律法规的适用以事故发生日为标准,而不是以工伤认定日为标准。你的事故发生在2010年3月。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市高院行政庭有关于“无证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无证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不予确认工伤的规定。
田先生:新的《工伤保险条例》第67条不是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吗?
法律援助员:这个条件定位于“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你已完成工伤认定,只是认定的结果不是工伤而已。怎么会适用新法呢?
田先生:另外,我曾听说,2007年原劳动局有规定,无证驾驶也好,驾驶无证也好,只要是领导安排的都可以认定工伤啊!
法律援助员:该文对“无证驾驶”或者“驾驶无证”可认定工伤放宽条件,组织安置、忘带驾驶执照等,确实考虑了驾驶员的实际状况,属于人性化操作,弥补了“无证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无证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不予确认工伤的“执法可操作性。不过,这个文从今年起和上位法冲突不再发生法律效力。因为,你是去年发生的事故,当然适用。那么你符合这个文规定可认定工伤的条件吗?
田先生:2010年3月是领导安排我外出采购材料发生交通事故的。我借了他人的二轮摩托车。
法律援助员:那么你在向劳动行政部门申报工伤时有没有提供领导安排的证据呢?
田先生:单位是认可安排我外出采购的,但是说,他们没叫我开他人的二轮摩托车。
法律援助员:对“组织安置”的理解,解释权在市劳动行政部门。单位要举证,他们让你用什么运输工具。你要举证,是单位同意你开他人的二轮摩托车。
田先生:这个举证太困难了。
法律援助员:如你不能举证,行政部门的不予认定工伤的结论没错。你目前处在什么状态?
田先生:单位对我还是蛮照顾的。我的合同期已满,医疗期已过三个月,单位仍旧让我治疗,支付病假工资。但我还是想打官司,试试看。
法律援助员:根据你的情况,建议你不要诉讼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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