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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写入侵权责任法
2011-11-28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工作期间遇车祸死亡,受害人及其家属能否既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又获得工伤赔偿?这是已故农民工院建才留给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二中院)的问题,更是留给已经三审的侵权责任法草案的问题。

  交通肇事者被判刑但无力赔偿

  院建才是来自河南的农民工,于2001年1月到北京市台湖福来顺建材商店打工。2007年5月21日,院建才和该商店经营者高启之子一同外出买建材,途中车辆发生故障,停靠在紧急隔离带上,孰料祸从天降。二人当场被疲劳驾驶的薛某驾车撞死。事故还造成一人轻伤,三车受损。交管部门认定,薛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检察机关认为薛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并提起公诉。

  院建才遗有一子,名院京河,时年9岁。2005年,院建才患有精神病的妻子在北京走失,下落不明。院建才死后,其兄院建堂代院京河就交通肇事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薛某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多伦支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27万余元。与此同时,被害人高某家属也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近44万元。

  2008年11月14日,北京市丰台区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薛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判决其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院京河经济损失25万余元,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多伦支公司支付院京河死亡赔偿金2.5万元。2009年3月5日,北京市二中院裁定认为,一审法院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判决赔偿数额合理。

  事故发生后,薛某主动赔偿了两个被害人的丧葬费及相关费用2万余元。薛某所驾驶的四轮农用运输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多伦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该保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万元。而薛某只是一个农民,家庭经济困难,没有赔偿能力,自己也在事故中受伤。院京河的赔偿请求虽然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但大都无法兑现。

  走工伤赔偿之诉是否行得通

  对薛某可能没有赔偿能力,院京河的代理律师、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时福茂早有心理准备。提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时福茂就考虑,如果赔偿无法兑现,是否可以走提起工伤(亡)赔偿诉讼之路。

  时福茂分析,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院建才应认定为工伤。

  但是时福茂发现,对于因为交通事故造成工伤,能否同时获得工伤赔偿和交通事故赔偿,目前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对此,司法界和实务界存在两种观点:一是“补差说”,即劳动者发生工伤(亡)后,可以通过选择一种程序得到赔偿,如果赔偿低于实际所受损失,可以再通过另一种程序得到补偿。二是“双赔说”,即劳动者可以通过工伤程序和人身损害赔偿程序得到双重赔偿。因第三人侵权发生工伤的,民事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待遇性质不同,并不冲突,劳动者可以同时要求两种赔偿。

  对于“补差说”,时福茂认为,因为工伤和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承担责任的主体不同,让谁承担主要责任?谁承担补差责任?很难保证公平。另外,人身损害赔偿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而这是工伤赔偿所不支持的,无法通过补差来实现。

  对于“双赔说”,劳动行政部门并不支持。1996年10月1日实施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当劳动者在一次工伤中能够请求两项赔偿时,可以且只能得到最高的一项赔偿。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法教授黎建飞也表示,客观地说,如果允许一次工伤受损者得到双重赔偿,会产生一个近乎于荒谬的结果:即同一项费用赔偿两次,更直白地说是“同一行为(如丧葬)要实施两次”,“相当荒谬”。

延伸阅读:劳动法全文劳动合同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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