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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联系与区别
2015-10-31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在当前我国推进劳动关系法治化建设的过程中,一个重要的举措就是要加强和完善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建设。但是,不少劳动者认为既然自己已经与用人单位订立了劳动合同,为什么还要再由工会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为此,本报记者现就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联系与区别专访新区工会有关负责人。

  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要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又称为团体协约、集体协议,是由工会代表全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经协商谈判缔结的书面协议。集体合同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两大合同之一,与劳动合同有着以下几点明显区别:

  订立的主体不同

  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个人,一方是用人单位;集体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代表全体劳动者的工会,一方是用人单位或者产业部门,雇主组织是工会代表全体劳动者的一种组织行为。

  包括的内容不同

  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虽然都是以规定工作任务和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标准为基本内容,但劳动合同的内容比较简单,因为其标准条件,如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在国家法律法规中都有规定。而集体合同涉及劳动者利益的各个方面,当个人劳动关系内容中的某些问题未在国家法律法规中加以规范调整时,才在集体合同中加以规定。

  订立的方式不同

  订立集体合同需要经过提出协商要约,产生协商代表,召开协商会议,提交职代会讨论通过,报送人社部门审查和地方工会备案,向劳动者公布等法定程序。

  具备的效力不同

  集体合同内容中规定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标准,是订立劳动合同的基础和准绳。《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标准。因此,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劳动合同,保护作用也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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