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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辞退经典案例
2010-07-14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2006年5月8日,朱某与某公司签订5年的劳动合同,职位是销售专员。刚进公司时朱某亦非常勤快的跑业务,使公司的销售额升涨速度非常快。因股市比较好,朱某看到朋友在股市中赚到很多钱,也想通过股市赚些钱,遂于2007年1月10日书面申请辞职。公司觉得朱某的绩效非常好,遂挽留朱某,朱某亦同意继续在公司工作。朱某于5月1日至5月31日经总经理李某同意休病假。5月7日,部门负责人张某看望休病假的朱某,但朱某不在家,张某在回公司的路上,路过某证券公司证券交易大厅,正好看见朱某刚刚交易出来。2007年5月12日,公司作出“关于朱某违纪情况处理的决定”,解除了朱某的劳动合同,同意朱某本人辞职申请,限于2007年5月31日前办好辞职手续,逾期不办理将根据违纪情况给予违纪处理,予以辞退。同年6月2日,公司以朱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影响工作秩序,经教育仍然无效为由予以辞退,辞退从即日生效。另查: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第8条规定:“本公司员工一律不允许从事第二职业,不许参加炒股。”

  朱某要求与用人单位恢复劳动关系,请问能否得到支持?

  朱某与公司的劳动关系,看起来颇为复杂,让我们一步步揭开这神秘的面纱吧。

  一、朱某曾向公司提起辞职,但经挽留继续工作,如将辞职视为要约,则结果是继续履行合同,表示要约未生效。企业已经做出选择,挽留朱某继续工作,朱某的辞职在与企业协调一致的时候,已经变成历史,朱某与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是现实。并非朱某提过一次辞职后,企业便可在其后的任何时间以此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二、朱某休病假,经过公司审批,符合公司流程,但在此期间发现朱某在从事股票交易,涉嫌欺诈公司泡病假,更何况公司明文规定不可从事第二职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企业可以与之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

  三、公司对朱某的处理分为两步,第一步,是重提朱某的辞职,甚为不妥,此举将得不到法律支持;第二步,是按照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与朱某解除劳动合同。此举乍看合乎法规,然而细加分析,尚有几处存疑:其一,员工手册是否按程序公示过?其二,规定员工不许从事第二职业尚可,不许炒股是否缺乏法律及人情方面的支持?其三,企业是否经过取证,证明朱某炒股?其四,企业是否查清朱某病假属实与否?如病假是假,连续旷工一个月,企业岂无相关规定作为违纪辞退的过硬理由?!

  朱某要求与用人单位恢复劳动关系,得到支持的可能性不大,因其确有严重的不符合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存在,企业仅是处理方法上存在不妥之处,其处理结果是正当的。企业只要及时调整自己的处理方法,应该能够维护已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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