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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超法定退休年龄,解雇判经济补偿金
2010-07-23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63岁的夏吉祥被所在公司解聘,索要加班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劳动仲裁部门因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60岁,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夏吉祥无奈之下诉诸法律。近日,新津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夏吉祥和其所在物流公司的劳动关系成立。据了解,这是《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继续上班的劳动者,被法院认定为和用人单位之间成立劳动关系的成都第一案。

  申请仲裁 不予受理

  2004年12月,59岁的夏吉祥到成都一物流公司上班,主要看守停车场,每月工资600元,双方没签劳动合同。今年3月5日,夏吉祥收到物流公司的解聘书。夏称,自己工作期间,从未享受过法定假日,单位也没有支付加班工资。夏提出,物流公司应当支付他3年来的加班工资和经济补偿。

  今年3月27日,夏向新津县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新津县劳动仲裁委以其仲裁申请不符合《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理》关于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范围的规定,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决。

  按照我国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的相关规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当退休,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退休职工自退休次月起开始领取退休金。有观点认为,由于退休员工享受了退休金,法律没有要求其承担劳动的社会义务,也就不再具有劳动者的身份,退休返聘人员与单位签订的是劳务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

  法庭判决 经济赔偿

  夏起诉到法院后,物流公司在法庭上称,夏吉祥和该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法》中的劳动关系,夏索要加班工资和经济赔偿的请求不能成立,并称夏是2006年1月1日才到该公司上班的。

  日前,新津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解除夏吉祥与物流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物流公司给付夏的法定休假日的工资报酬2000元、经济补偿2100元。

  新津法院行政庭庭长蔡静莉说,按照现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16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劳动权,并未禁止用人单位聘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工作,也没有禁止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享有劳动权。夏吉祥现虽已63岁,但在物流公司工作期间与该公司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物流公司将夏解雇,就应支付其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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