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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迫自动离职员工奋起维权引发劳动合同法第一案
2010-08-04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劳动合同法专题报道]

  早晨,吴红英早早醒了过来,在过去的7年里,她已经习惯了这样的生活,6点多起床,8点半到公司开始工作。但醒来之后,她又一次意识到,自己不用起得这么早了,因为她已经无工可做了。

  10天前,吴红英和十多名同事拉起“还我血汗钱”的横幅,站在公司的四楼上,后被警方劝阻。如今,她已经打消了“以死相胁

  ”的念头,转而以法维权。明天,她将和同事们去宣武区劳动仲裁委,就劳动争议问题和公司展开较量。吴红英和公司之间的是是非非,成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非常典型的第一案。

  新法实施前被“辞退”

  《劳动合同法》在今年1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前,相关部门和媒体对新法铺天盖地的宣传,让吴红英产生了很多期待。她希望在今年能拿到一份劳动合同,希望新法规定的无固定期限合同让她的生活以后更有保障。

  但是,新法实施的前三天,她的希望破灭了。“2007年12月28日,公司老板的媳妇把我们一个一个叫去谈话,她和我说‘公司放假了,年后有活再找你’,这意思不就是要辞退我们吗?”吴红英说,她所在的公司叫北京中艺在线广告有限公司,公司以前承包了某媒体的中缝广告,最近该媒体改版,取消了中缝广告,因此包括她这个部门经理在内的十多名员工都要被辞退。吴红英当时就提出,不是她不愿意在公司工作了,而是公司要辞退她,但不能说辞就辞,总得有个说法。吴红英说,交涉后,公司在第二天就通知说不让他们走了,并让他们和盛驰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约,去做另一个媒体的广告业务。吴红英想,如此一来,她在中艺在线工作的这么多年就算完了?她心中暗自猜测,公司这一行为,可能与《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有很大的关系。

  工作7年未签一纸合同

  时至今日,吴红英还记得2000年9月她去公司面试的那一天。开始上班的时候,吴红英根本没想过还要签劳动合同。

  “在我的意识里,就是我给公司干活,公司给我钱就行。”吴红英说,不但没签劳动合同,三险也没上过,她根本就没想到,外地户口的来京务工人员在北京也能上三险。和吴红英一样,邱立华到中艺在线工作28个月了,也没签过合同。上班前,他只是问了问待遇。

  吴红英说,如果公司不辞退员工,她们本想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能有一份公平的合同、能有社会保险,并且再工作两年,得到一份无固定期限合同。

  被扣押金两万元

  邱立华说,中艺在线在用工方面存在的违法行为有:不签劳动合同、不交社会保险、不及时支付劳动报酬、以担保的名义收取押金。

  得到公司让他们与盛驰国际签约的通知后,吴红英、邱立华等员工立即拒绝,因为这意味着他们今后与中艺在线再也没有关系了。员工们找老板,要求发欠薪、退还押金。吴红英说:“公司拿出一纸协议,要求我签了协议才能领到押金和欠薪。这份协议共三点内容,一是我们是自动离职;二是我们和公司之间是劳务合作关系,不是劳动合同关系;三是双方互不追究责任。”“公司把我们电话停了,电脑搬走了,办公室门锁了,明明是公司赶我们走,怎么就成了自动离职?”吴红英说。

  更让大家想不通的,是公司说双方没有劳动合同关系。据了解,吴红英等人的工作方式是“电话开发”,即通过电话找客户,然后与客户见面商谈广告发布事宜。他们的待遇基本上是底薪加提成,为防止业务员找的客户“跑单”,即登了广告不付费,公司每个月都要扣业务员15%左右的薪酬作为押金。吴红英拿出了2000年至今的工资条和押金条,工资条上的项目有基本工资、迟到早退、病假、事假、旷工、奖金、管理补贴、提成工资、扣款、应付工资、扣个税、实付工资等。而公司扣她的押金,已经有两万元之多了。

  新法严罚违法用工

  针对员工们的说法,记者几次致电中艺在线的老板徐某,他始终不接听电话,记者给他发短信,提出要就此事采访他,也未得到他的回应。

  京都律师事务所的于德华律师分析说,如果这几个员工所反映的事情属实,那么,此案对于《劳动合同法》具有典型的以案释法的教育意义,因为《劳动合同法》要处罚的,这个案子几乎全占了。第一,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第二,企业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求补偿,企业也将面临一年滞纳金三倍的处罚。第三,不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申请支付令并且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补偿。第四,以担保的名义向劳动者收取押金。《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将劳动者工龄归零,并且采取锁门、拔电话线的方式迫使劳动者离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众多广告人面临同样问题

  吴红英说,像她这样的人,在各广告公司比比皆是。没有社会保险、不签合同,低工资高业务提成、人员流动性大,是广告和中介从业人员的共性。据统计,2006年底全国共有广告经营单位十多万,广告从业人员总数已超过300万。而在北京,因媒体众多,广告公司也多如牛毛,除了一些规模较大、注重品牌建设的公司,众多的广告公司对业务员均是你拉来广告,我给你提成,如果拉不来广告,连底薪都别想拿,业务员的劳动权益没有得到保护。

  由于吴红英等人没有拿到书面解聘通知,如果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那么该劳动关系已经延续到了《劳动合同法》实施。记者了解到,国务院已制订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在该意见稿中,对劳动关系跨越《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的违约责任,有了进一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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