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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动辞职也不可反悔
2016-04-20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权,也称任意辞职权、无因辞职权。劳动者只需提前30日,将辞职信送达用人单位,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同意,一经送达就能发生法律效力。

  问:我于2014年4月1日进入某食品公司工作,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2015年3月,我因工作与部门经理发生言语冲突,当天就向人力资源部提交了辞职信。第二天,人力资源部同意我辞职,但要求我按法律规定继续工作30天。此时,我对自己冲动之举很后悔,遂向公司表示不辞职了,人力资源部却拒绝了我。请问,我还能恢复劳动关系么?

  法律专家回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权,也称任意辞职权、无因辞职权。劳动者只需提前30日,将辞职信送达用人单位,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同意,一经送达就能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辞职信送达之日即为解除行为生效之日,送达之时即发生法律效力。提前30日通知,是一个附期限的解除行为,这个期限对劳动者而言是法定义务。劳动者没有权利撤回或撤销这一期限,除非用人单位同意。因此,劳动者辞职行为一经作出,不得反悔、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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