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网-行业领先的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劳动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惠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嘉兴 长沙 长春 成都 常州 广州 贵阳 昆明 上海 深圳 泉州 石家庄 呼和浩特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南京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劳动法律网 > 劳动案例 > 工伤案例 > 正文
内部规定不符合有关工伤条例的无效
2004-03-11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申诉人:孙某,女,某大学劳动服务公司职工。

    被诉人:某大学劳动服务公司。

    案情:

    申诉人是被诉人单位的职工,1996年3月在工作期间不慎将右臂绞入机器中,造成右臂伤残。自负伤之日至今被诉人只付给申诉人4000元医药费,同时停发了工资。故申诉人请求:1.确认申诉人属因工负伤;2.支付医疗期间的医药费,补发停发的工资;    3.申诉费由被诉人承担。

    调查核实情况:

    本案立案后,被诉人答辩:申诉人负伤,虽属在工作期间发生,但属申诉人严重违章操作造成的,依据《某大学劳动服务公司管理章程》和《某大学安全防范条例》的有关规定,不能按工伤处理。

    经查明:申诉人1979年参加工作,1995年10月被安排到被诉人下属的盛园酒店工作。1996年3月28日晚6时,申诉人在和面时被绞面机将右臂绞伤,入院治疗一个月,单位支付医疗费4000元,出院后在门诊治疗,申诉人的医疗费和工资均不再支付。1996年12月30日,经省劳动厅社会保险处调查确认申诉人孙某应定为因工负伤。

    分析意见:

    申诉人孙某在工作期间负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条例》规定,“不论是否有过错都应定为工伤”。因此,申诉人属因工负伤,医疗费和治疗期间的工资应依法支付。申诉人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被诉人应根据有关规定为申诉人办理退休手续。

    仲裁结果:

    双方经调解达成如下协议:

    1.申诉人属因工伤残,被诉人给申诉人办理退休;

    2.被诉人一次性给付申诉人医疗、工资等补助3000元;

    3.仲裁费由被诉人承担。

    上述案例仅供参考,如和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