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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缴社保下班途中出车祸谁担责
2016-05-11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市民卢某,35岁,在某企业工作才3天,正在试工期间。企业还未与该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然而在某一天下班途中,该职工发生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交通事故。

  企业以试用期间发生车祸与企业无关,不再正式录用该职工,也不承担工伤医疗责任。

  本案的焦点在于,试用期企业可否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以及企业还未给职工办理社保等手续所应承担的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21条、39条规定,在试用期中,用人单位证明劳动者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纪、严重失职、劳动合同无效等法定解除情形,才能依法解除试用期职工。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明确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办理结果]

  该案经工会法律援助律师调解,该企业继续使用该职工,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比照工伤保险待遇承担车祸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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