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合同出工伤企业照赔不误
2016-05-11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2013年12月,罗先生受聘于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XX公司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他缴交职工社会保险。
2014年2月23日,罗先生在XX公司锯木料时,右拇指不慎被电锯锯断,鲜血直流。他被工友送往医院住院治疗。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罗先生受伤属于工伤事故。福建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他的劳动功能障碍为七级。
罗先生向漳州市芗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解除其与XX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各项赔偿共计26万多元。
去年,芗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要求XX公司向罗先生支付工伤待遇等合计21万多元。
XX公司不服该裁决,认为:公司与罗先生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罗先生只是临时过来帮忙的,出事不应由公司负责。该公司向芗城区法院提起诉讼。
芗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罗先生受聘于XX公司,双方形成劳动关系。XX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依法与罗先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为职工缴交社会保险。罗先生因公受伤致残,依法可享有工伤待遇,因XX公司未为其缴交职工社会保险,故应由该公司承担他的工伤待遇赔偿。因XX公司未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应依法向他支付两倍工资。
据此,该院判令XX公司向罗先生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停工留薪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两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等合计25万多元。
X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漳州市中院提起上诉。漳州市中院终审维持了原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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