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私招的哥受伤 公司难逃责任
2016-05-11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2011年1月,泉州一家出租车公司与王先生签订《出租汽车责任承包经营合同》,约定将指定型号的出租车交由他承包经营。王先生招收卢先生为出租车夜班司机,卢先生在出租车公司参加了工伤保险。
2014年,卢先生载客时发生碰撞,他身受重伤。经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卢先生属于工伤。经泉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他的工伤构成劳动功能障碍(伤残)七级。
卢先生随后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泉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出租车公司应支付他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合计20万多元,同时解除出租车公司和卢先生之间的劳动关系。
出租车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向鲤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出租车公司与卢先生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出租车公司无需支付上述各项费用。
鲤城区法院一审驳回出租车公司的诉请。出租车公司向泉州市中院提起上诉。今年初,泉州市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2014年11月14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出租汽车企业必须与司机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司机详细解释合同的主要条款。本案中,虽然出租车公司与王先生之间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卢先生由王先生招聘,但因王先生个人并不具有运营权,只有出租车公司才具有运营权。因此,出租车公司与卢先生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双方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一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但对赔偿数额认定有误。该院终审判决解除出租车公司与卢先生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出租车公司应向他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费用10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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