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网-行业领先的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劳动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惠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嘉兴 长沙 长春 成都 常州 广州 贵阳 昆明 上海 深圳 泉州 石家庄 呼和浩特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南京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劳动法律网 > 劳动案例 > 工伤案例 > 正文
企业不支付工伤补偿金属违法行为
2004-03-11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申诉人(乙方):张某,女,19岁,某市某镇农民。

    被诉人(甲方):付某,某市某镇私营股份糖厂厂长。

    案情:

    乙方于1993年12月4日晚10时左右,在甲方车间上班时,右手不幸被压榨机压碎四指二节。经医院及时救治,乙方的右手四指连掌心被切除,造成终生残废。甲方支付了乙方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和生活费。乙方要求甲方支付其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工资及残废补偿金,但甲方一直不同意支付。乙方不服,于1994年7月20日向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调查核实情况:

    乙方于1993年11月21日入厂,未签劳动合同。甲方未对乙方进行岗前培训,每道工序未订操作规程,安全设施不齐全,建立的厂规中的主要条款:“一切工伤事故由职工本人负责”违反了劳动法规。乙方负伤后,甲方派出了人员及时将其送院抢救,且支付了住院期间的全部医药费及生活费。但乙方要求支付的伤残补偿金一直未能得到解决,乙方的伤残程度也未予鉴定。

    仲裁结果:

    经多次调解未达成协议,于1995年3月1日作出仲裁裁决:

    1、甲方厂规中“一切工伤事故由职工本人负责”的条款违反了劳动法规,属无效条款;

    2、根据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结论,乙方属因工负伤,伤残等级为七级;

    3、甲方应支付乙方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前的工资、工资性补贴、一次性伤残补偿金、护理费共计人民币32624.65元。

    上述案例仅供参考,如和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