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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承包过程中的工伤事故争议
2004-03-11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案情简介]

    赵某1996年3月向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口头上承包了林某住宅(五层一栋)的室内装修工程,后私雇外地民工吕某等人装修施工。1996年4月3日,吕某在施工过程中不慎将铝合金压条碰到窗口附近的高压线上,双臂被电击伤,导致双上肢损伤后肢体缺失,随即住院治疗到6月出院,用去医疗费15235.50元。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的有关规定,认定其损伤构成重伤。另根据《职工工伤与执业病致残程度》的相关标准,认定该损伤达二级伤残。因吕某对赵某给付的赔偿金数额不满意,所以向当地劳资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法院最终判决:吕某的医疗费、营业费、误工工资、20年的伤残生活补助费、护理费、假肢费等合计175329.35元,由赵某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给付;赵某确实无力履行时,第三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评析]

    在我国,建筑工程的施工往往采用承包的方法,由于管理不严,加之回扣盛行,导致层层转包,无效承包的现象十分严重。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建设工程中,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必须先行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否则即为违约,应向发包人承担责任。建筑工程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承包人必须具有有关主管机关批准核发的进行勘察、设计、建筑、安装的专业许可证书。法律禁止承包人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响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更不能转包给个人。否则,其转包即因违法而无效。

    本案中,某建筑工程公司把装修工程非法转包给私人包工负责人赵某,赵某又非法聘用吕某等临时工,这些非法行为不影响赵某承担吕某的工伤待遇,以及在赵某无力负担时,由公司承担责任。在这一方面,仲裁庭的裁决及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须说明的是,本案中法院根据《民法通则》来计算工伤待遇似有不妥,应当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来处理更为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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