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网-行业领先的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劳动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惠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嘉兴 长沙 长春 成都 常州 广州 贵阳 昆明 上海 深圳 泉州 石家庄 呼和浩特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南京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劳动法律网 > 劳动案例 > 工伤案例 > 正文
“临时工”工伤应得到保障
2004-03-11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案情:

    申诉人余某系黄石市某电机厂临时工,于2002年4月21日到被诉人处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同年5月3日申诉人在工作时负伤,在冲床上操作时不慎将自己的右手食指冲掉。事故发生后被诉人及时将其送往市中心医院进行治疗,并承担了全部医疗费用。申诉人在市中心医院共住院治疗18天,出院时医嘱休息二周。6月3日被诉人对申诉人的受伤情况进行申报,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7月18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确定为工伤捌级伤残,对此结论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

    在申诉人申请仲裁前,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协商。被诉人只同意支付申诉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920元,并起草了《工伤终结协议书》,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申诉人认为工伤待遇太低,不同意签订此协议。

    申诉人在被诉人处工作时间不长,实得工资为205元。2001年我市企业平均工资为637.58元/月。

    仲裁结果:

    申诉人因工负伤后,应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计发工伤待遇的工资标准应按劳部发[1996]26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即:本人工资收低于我市职工平均工资75%的,以我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75%作为计发工伤待遇的基数。本案中计发工伤待遇的月工资标准应为637.58元×75% = 478.19元。申诉人的医疗期为5月3日至6月4日共33天。

    经调解,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黄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经济补偿金478.19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390.95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781.9元,医疗期间的工伤津贴,住院期间生活补助180元。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