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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欠薪高管离职 单位索赔百万元被判驳回
2008-10-31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某证券公司称因高管离职造成经济损失一千万元,故向已经离职的曾某索赔。日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劳动争议纠纷,判决驳回证券公司要求曾某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的诉讼请求。
    曾某原是证券投资银行管理总部的高级经理,并曾任该公司首发上市项目的负责人和签字保荐人,证券公司诉称,曾某离职,给证券造成的经济损失不低于1000万元。现只要求曾某赔偿10%的经济损失100万元。

    被告曾某辩称,其离职原因是证券公司未按时支付工资。并且在劳动合同解除后,曾某仍继续履行工作职责,积极办理交接手续,没有给证券公司造成任何损失,故不应当赔偿证券公司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三点:一是有违法行为或者违约行为;二是损害事实;三是损害事实与违法或者违约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本案中曾某因证券公司未及时支付其劳动报酬而提出辞职,其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且证券公司对于损害事实的发生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因此,曾某无需赔偿证券公司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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