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籍设计师月薪3万3 被解约不服劳动仲裁到法院
2008-10-31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近日,韩国籍服装设计师朴某(化名)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将北京某服装设计公司诉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朴某诉称,2008年3月1日,她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职位为该公司的服装设计总监。双方约定,合同试用期从08年3月1日至08年7月1日,合同具体截止日期视公司的秋冬订货会的截止日期而定。该合同约定,朴某的月工资为33330元。朴某称合同签订后,她积极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但是被告于08年5月5日向她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该通知要求原告于30日内办理离职手续,但被告未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共计5万元,原告申请劳动仲裁,但仲裁委驳回了她的申诉请求。因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08年5月1日至16日工资16665元及补偿金4166元,被告违约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6665元和赔偿金33330元,共计70826元。
被告北京某服装设计公司辩称,朴某不但未能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内容完成设计总监的岗位工作,而且对每周五向公司提交设计图纸这样的最低的产品开发工作要求都不能如约完成。原告作为设计总监岗位,对服装公司很重要,08年3月1日入职以来到08年4月17日原告设计的图纸基本上很少采用,后在08年4月17日之后原告又不来上班,充分体现出其岗位操作能力欠佳。因此,公司向她发出了通知函要求解除合同。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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