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娱活动受伤也可主张工伤
2010-12-03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由于该条例所描述的情况较为概况性,对于具体事件的应用性较弱,因此工伤案件也是颇负争议的疑难案件之一。下面我们来看看张先生的案例:
张某系某公司职工,酷爱踢足球。近日,公司决定占用一天工作时间与友好单位组织一场足球比赛。张某也报名参加了。在比赛的一次对抗中,张某左腿韧带撕裂。经住院治疗后,张某向公司提出工伤申请。但公司认为张某不是在工作中受伤,所以不能认定为工伤。因此,张某到法院寻求法律帮助。
在审判实践中,上述所谓的“工作原因”不仅仅是指劳动者做自己的专职工作,“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也并非局限于传统意义上的上班时间和办公地点。只要是公司、企业从自身的利益出发给自己的职工安排的与工作有关的任务,都可以视为工作。所以本案中,张某参加公司组织的体育活动应当视为参加公司安排的工作,这可以说是积极工作的表现,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的情况,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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