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工伤工作原因是关键
2011-01-22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某石油公司下属子公司的王经理,在2006年春节后出差外地开会结束后,参加了会议主办单位另行组织的旅游活动,在旅游过程中不慎摔伤,造成腿部骨折。王经理以“旅游也是开会的一部分”为由,要求认定其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该单位上级公司认为王经理受伤与工作无关,不同意申报工伤认定。王经理遂自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工伤认定的机构经过核实,认为王因旅游摔坏了腿,纯属工作以外的个人行为,不能认定为工伤。
1996年原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和2004年开始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都明确规定,职工因公外出期间,由于执行公务或其他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都应当认定为工伤。王经理出差外地开会是“因公”,但问题是会议已经结束,会后的旅游与工作没有必然的联系,不能视为工伤。
职工受到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要把握三个必要条件,缺一不可,即要看其受伤是否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其中“因工作原因”至关重要。如果不是因为工作及相关原因造成的伤害,就不能认定为工伤,这是一条必须遵循的法律原则。此案中,那位王经理想“偷”出差开会之机“取”工伤待遇之“巧”,终因是非因公受伤而没有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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