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抢救时间应更人性化和富有弹性
案例一:2008年4月,厦门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师肖文旭开会发言时突发脑溢血,抢救无效3天后死亡,也因工伤认定发生争议。但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出于人性化的考虑,利用呼吸机延续病人生命超过48小时后死亡的,也应给予办理工伤手续。
案例二:前不久,四川宜宾的一位公交车司机在上班开车途中突发疾病昏迷,抢救11天后宣告死亡,公交公司及家属都认为属于工伤,但劳动部门却作出“不属于因工死亡”的决定书,其依据就是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定远县一家银行职员曹军在长时间加班之后突然昏倒,后被确诊为脑干出血,苦撑7天后宣告不治。在料理完丈夫的后事后,曹军遗孀李女士又接到另外一个坏消息:尽管是在加班时倒下的,但丈夫却不能认定为工伤,原因是“国家有规定,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才算工伤”。日前,李女士向记者诉说此事时,认为因公殉职却不能认定工伤,像“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才算工伤”的规定太不人道。
曹军生前是定远县农发行职工。2009年4月16日,曹军加班。20时许,其妻李女士接到丈夫同事的电话,说曹军突然昏迷。到医院后,李女士被告知,丈夫被诊断为脑干出血,存活的希望只能以分秒来计算。深度昏迷的曹军只能靠呼吸机维持生命。4月23日,苦苦支撑7天后,44岁的曹军停止了呼吸。
曹军去世后,生前所在单位及时给予李女士慰问。李女士说,追悼会上也提到丈夫是“因公殉职”。可李女士填完工伤认定申请表,准备请丈夫单位加盖公章时,却遭到拒绝。“说他不够工伤认定标准,只能按照职工因病死亡进行抚恤补偿。”这让李女士无法接受。
据悉,此事还惊动了该银行安徽省相关负责人。在表示同情的同时,银行也给予了一些补偿和抚恤,“按最高标准发放抚恤金”。但认定工伤的事情,该负责人表示爱莫能助,“国家有规定,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算工伤”。
这道槛应有弹性
据了解,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能视为工伤,享受工伤待遇。
李女士说,如果不是靠呼吸机支撑,丈夫当时就可以宣告不治。就在抢救超过48小时前,主治医生还曾委婉地向她提到工伤认定标准,并说曹军医治无望,“除非有奇迹出现”。医生的话让李女士陷入痛苦抉择,救还是不救?李女士还是选择继续治疗,“不能认定工伤,就因为他多撑了5天?”
对于48小时限制,早有法律界专家提出质疑,一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表示,这样的规定有点荒唐,不知道48小时是依据什么制定的。他说:“工伤的本意是对工人在工作期间受到的伤害进行赔偿。按这种规定,48小时内人死了算工伤,48小时以外人死了反而不算工伤,这太荒唐了。”由于每个人受伤原因不同、症状不同,身体状况也存在差异,因此48小时并不应该作为一般因工死亡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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