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有活相互介绍,算不算承包行为呢?
2011-03-15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民工的工作大多是靠手上接到活的老乡介绍的,那么介绍活干的那个老乡是否具备承包商的资格呢?通过下面这个案例,我们来认识一下其中的关系吧。2008年6月27日,杨某邀约老乡王某,一起到东西湖周某家改建房屋,施工过程中因“过河”(搭在墙和窗户之间的水泥板块)断裂,王某从三楼摔下致二级伤残。“过河”是章某私自建造并销售的。
经鉴定事故系“过河”质量有问题,加上安装错误引起。同年9月,王某向东西湖区法院起诉,向周某、杨某等人索赔30余万元。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杨某负主要赔偿责任,周某承担连带责任,共同赔偿原告60%的损失,即赔20余万元;章某负次要赔偿责任;王某自己安装的“过河”,对其人身损害也负一定责任。
判决后,杨某认为有悬疑,又向东西湖区检察院提出申诉。该院民事行政检察科经审查后认为,杨某并非雇主,承担主要责任没有法律依据。该院依法提请抗诉,武汉市检察院采纳了该院的意见,并向武汉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
去年5月,武汉中院裁定该案再审。法院再审后认为周某由于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与杨某之间系发包、承包关系,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周某应该认定为雇主。但杨某作为现场施工的指挥者,对事故负有一定责任,遂判决其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赔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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