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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职工与肇事者皆为事故责任人还能申请工伤吗?
2011-03-17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非本人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被认定为工伤。但是驻马店的魏先生遇到事故责任在分摊上就没有这么简单了,因为在他遭遇的事故里,魏先生需要承担一般的事故责任。这样的案例又该怎么办呢?

  2月25日,驻马店市某公司职工魏耀林在上班途中不幸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有同等责任。不久前,魏耀林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却被告知,因事情复杂,能否构成工伤,还需上一级部门作最终认定。

  3月15日,记者联系到魏耀林的家属张女士,她向记者讲述了事件的详细经过。

  出事当天,魏耀林骑着摩托车前往单位上班,途中和一逆行的电动车相撞受伤,至今还在医院接受救治。交警部门在事故责任划分上,认定魏耀林没有按规定在机动车道上行驶,而是在人行道上行驶,应负一半责任。发生事故后,魏耀林所在的单位积极配合魏耀林家属申请工伤认定,但是事情的进展并不顺利。

  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负责人告诉记者,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本人不承担主要责任的才能被认定为工伤。但是什么情况下才算不承担主要责任,《条例》没有明确规定。在这起事故中,魏耀林已被认定负一半的责任,这让他们在认定工伤上感到很棘手。因此,他们已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作了请示,待批复后才能给魏耀林一个说法。

  “如今,各项医疗费已花了两万多元,魏耀林能否完全康复还要看下一步的治疗情况,如果连工伤都不算,这对我们家庭是一个沉重的打击。”魏耀林的妻子难过地说。

  该市济世雨律师事务所的李律师说,虽然魏耀林在这起事故中负50%的责任,但不能简单地界定为主要责任,应该被确定为工伤,这对于保护职工,完善司法实践都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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