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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上班时间违规造成事故,应认定为工伤
2011-03-25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摘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确实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是工伤.由此可见,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必须限制在上下班的途中受伤,如果是在工作中受伤,即使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也不可适用本条规定。

  案件简介

  2010年1月,小林应聘到某公司担任司机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单位为小林缴纳了五险一金。同年6月的一天,在小林驾车为公司送货途中,因车速过快撞到行人,后小林自己连人带车也翻入路边的小河沟,导致身上多处受伤,但未构成伤残。在小林入院接受治疗时,公司为小林垫付了医疗费。事故发生后,经公安交通部门认定,小林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小林出院后,找到所在公司要求对自己按工伤对待。公司却认为,小林是因车速过快而发生事故,是他“自作自受”,并非“工伤”。因而不但不同意对其给予赔偿,而且还要向其追要入院治疗时垫付的医疗费。双方争执不下。小林在治疗终结后直接去单位所在地劳动鉴定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最终认定结果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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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评析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程正芳律师认为,虽然小林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但并不影响其因工受伤的事实。故而小林应认定为工伤,依法应享受工伤待遇,获得相应工伤补偿。具体评析如下:首先,需要明确工伤的概念。工伤,又称为职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不难看出,小林为公司送货途中发生事故而受伤,符合该规定。小林作为司机,有其职业的特殊性,他的工作时间主要是开车时间,工作场所就在车上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也是工作原因所造成的。有人可能会认为,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不是修改了吗?不是规定只有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才能算工伤吗?据此规定,本案中小林对此事故负全责不应该认定为工伤。律师认为,这是对修改后的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误读,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确实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是工伤,由此可见,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必须限制在上下班的途中受伤,而本案中小林是在工作中受伤,即使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也不可适用本条规定。

  其次,认定了工伤,小林可以享受哪些工伤待遇呢?

  一、医疗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小林的医疗费应由社保中心支付。至于单位为小林垫付的医疗费,《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工伤职工的治疗费用,先由用人单位或者职工个人垫付。认定工伤后,对已经发生的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与经办机构结算。继续发生的住院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与经办机构结算。”显然,在小林入院接受治疗时,单位垫付的医疗费不应向小林追要,而是应该由社保中心向单位支付此笔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规定,可以看出本案中小林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应由社保中心支付,按照本市2010年工伤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补偿标准为35元/天。

  三、误工费(停工留薪期工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故对于在停工留薪期的误工费因由单位承担。

  庆幸的是这次小林受伤并未构成伤残,如果构成伤残还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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