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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交医保没上工伤险,单位自食其果
2011-04-15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2010年11月2日,平邑县某机械厂的青年女工李某在工作时右手食指不慎被机器挤断,被送到医院治疗。治疗终结后,该厂让李某按医疗保险程序报销了医疗费。后来李某听说,因工负伤还有伤残补助,于是找单位要求工伤待遇。该厂却认为,单位已经为李某参加了医疗保险,李某的医疗费已报销,治疗期间的工资单位已支付,况且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李某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同意李某的请求。最近,李某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院咨询:该厂的做法对吗?

  仲裁院工作人员对李某解释:该厂的做法是错误的,李某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不是医疗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社会保险法》第30条也规定,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由此可见,工伤保险与医疗保险相比,职工的救济渠道、经济补偿等有着本质的区别。该厂因未参加工伤保险企图以医疗保险顶替工伤保险,逃避法律责任,转嫁经济损失,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应由用人单位支付李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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