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网-行业领先的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劳动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惠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嘉兴 长沙 长春 成都 常州 广州 贵阳 昆明 上海 深圳 泉州 石家庄 呼和浩特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南京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劳动法律网 > 劳动案例 > 工伤案例 > 正文
谁是“过劳死”的幕后黑手?
2011-04-20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普华永道花季高材生突然离世引起网友对“过劳死”话题的热议,他们为逝者痛惜,同时表现出对“加班盛行”的无奈。面对无奈的“自愿”加班,我们应该怎么做?对于目前法律在“过劳死”这一内容的空白,我国法律该做出那些完善都值得我们进行思考。到底是是什么早就了“过劳死”的横生。

  无奈的“自愿”加班

  为何员工会“自愿”无节制加班呢?华东师范大学人口研究所副教授王大分析,主要原因不外乎三个方面:一是就业压力,不少公司采取末位淘汰制,不少员工不得不“拼命加班”;二是同行、同事间竞争压力,为了得到更好晋升机会,无奈“过劳加班”;三是目前生活成本较高,员工不愿放弃一切可以增收的机会。

  巢先生说:“加班是个大泥潭,扎进去后越陷越深,越来越累,恶性循环。”

  过劳而不死 耗着才痛苦

  “在我们公司,有一种奇怪氛围,比同组同事早回去或请病假都会被认为是不负责任的表现。”在某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巢先生说,虽然自己是被幸运地分到“相对清闲”的项目,但加班到凌晨是“家常便饭”。“听说有人连续一个礼拜凌晨四点钟离开办公室,第二天早上还得硬着头皮按时去上班。”巢先生叹了口气说:“过劳而不死地耗着才最痛苦。”

  “加班不仅仅是外企现象,而是众多企业普遍现象。”在律师事务所工作的张先生说,自己也常加班,偶尔会工作到凌晨。

  如何使那些身处“过劳”泥潭边缘的人驻足呢?专家建议,不仅需要完善健康管理体系,还应健全法律治本。

  预防“过劳” 应健全法律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董保华说,在工伤条例中没有针对“过劳死”的规定,只说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因为突发疾病死亡,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职工可以视同工伤。国外对保护劳工方面的法律更加细化,例如休息权、加班权、报酬权和劳动条件的界定都非常细致,员工保障自身权益可以有法可依。

  有关部门指出,根据法律规定,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应不超过8小时,加班不超过3小时;每月加班时间不超过36小时;每周至少保证劳动者有一个完整休息日。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需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严格按照批复执行。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即属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全兴说,白领“过劳”现象普遍,有其法律原因。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最高工时和限制加班虽有法律规定,但执法不严、执法难严。其次,“过劳死”、“过劳伤”、“过劳病”之类现象,没有明确法律界定。对加班超时虽可界定,但对加班超时与死、伤、病之间的因果关系缺少可界定的标准。第三是只有工时基准而无劳动定员定额基准,工时基准就难以发挥作用,超时加班就难以避免,甚至实际加班也不认为加班。

  “应从‘治本’角度采取应对措施。”王全兴说:“劳动监察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加大对‘超时加班’的监管和控制。另一方面,完善相关立法,尤其是界定‘过劳’现象和劳动定员定额基准的立法。”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