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是“过劳死”的幕后黑手?
普华永道花季高材生突然离世引起网友对“过劳死”话题的热议,他们为逝者痛惜,同时表现出对“加班盛行”的无奈。面对无奈的“自愿”加班,我们应该怎么做?对于目前法律在“过劳死”这一内容的空白,我国法律该做出那些完善都值得我们进行思考。到底是是什么早就了“过劳死”的横生。
无奈的“自愿”加班
为何员工会“自愿”无节制加班呢?华东师范大学人口研究所副教授王大分析,主要原因不外乎三个方面:一是就业压力,不少公司采取末位淘汰制,不少员工不得不“拼命加班”;二是同行、同事间竞争压力,为了得到更好晋升机会,无奈“过劳加班”;三是目前生活成本较高,员工不愿放弃一切可以增收的机会。
巢先生说:“加班是个大泥潭,扎进去后越陷越深,越来越累,恶性循环。”
过劳而不死 耗着才痛苦
“在我们公司,有一种奇怪氛围,比同组同事早回去或请病假都会被认为是不负责任的表现。”在某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巢先生说,虽然自己是被幸运地分到“相对清闲”的项目,但加班到凌晨是“家常便饭”。“听说有人连续一个礼拜凌晨四点钟离开办公室,第二天早上还得硬着头皮按时去上班。”巢先生叹了口气说:“过劳而不死地耗着才最痛苦。”
“加班不仅仅是外企现象,而是众多企业普遍现象。”在律师事务所工作的张先生说,自己也常加班,偶尔会工作到凌晨。
如何使那些身处“过劳”泥潭边缘的人驻足呢?专家建议,不仅需要完善健康管理体系,还应健全法律治本。
预防“过劳” 应健全法律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董保华说,在工伤条例中没有针对“过劳死”的规定,只说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因为突发疾病死亡,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职工可以视同工伤。国外对保护劳工方面的法律更加细化,例如休息权、加班权、报酬权和劳动条件的界定都非常细致,员工保障自身权益可以有法可依。
有关部门指出,根据法律规定,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应不超过8小时,加班不超过3小时;每月加班时间不超过36小时;每周至少保证劳动者有一个完整休息日。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需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严格按照批复执行。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即属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全兴说,白领“过劳”现象普遍,有其法律原因。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最高工时和限制加班虽有法律规定,但执法不严、执法难严。其次,“过劳死”、“过劳伤”、“过劳病”之类现象,没有明确法律界定。对加班超时虽可界定,但对加班超时与死、伤、病之间的因果关系缺少可界定的标准。第三是只有工时基准而无劳动定员定额基准,工时基准就难以发挥作用,超时加班就难以避免,甚至实际加班也不认为加班。
“应从‘治本’角度采取应对措施。”王全兴说:“劳动监察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加大对‘超时加班’的监管和控制。另一方面,完善相关立法,尤其是界定‘过劳’现象和劳动定员定额基准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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