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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负交通事故主要责任,不能认定工伤
2011-05-16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2010年年末国务院在征得各方同意后,把原《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修订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案例:张先生是某公司职工,2011年2月5日,他在下班骑摩托车回家途中,由于天黑车快,受到对面汽车大灯照射,看不清路况,撞到了公路旁的沿石上,导致头部重伤。后去申请工伤认定,社保部门出具了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书。去年,张先生的邻居小李也发生过与我同样情况的交通事故,小李被认定为工伤,但是张先生为什么就不能认定为工伤?

  解析:去年小李被认定为工伤,适用的是2004年1月1日生效的《工伤保险条例》。该《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该《决定》2011年1月1日生效,把《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修订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章县城虽然是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但应当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张先生这种情况在2011年1月1日之前应当认定为工伤,而在2011年之后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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