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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员遭妒被打,可以认定为工伤
2011-05-17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工伤即因工负伤,“工”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执行职务的行为,该行为既可能是在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之内,也可能是在其它地点或时间。

  问:我是一家公司的产品质量检验员。因我在工作中严格把关,连续三次查出员工李某的产品严重不合格,致使其被扣了3个月的奖金。李某对此并未从自身寻找原因,而是耿耿于怀伺机对我实施报复。半年前的一个晚上,正在员工宿舍休息的我被李某用木棍打伤致残。现李某已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公司却拒绝对我予工伤待遇。理由是我遭受暴力伤害时,已离开工作岗位,不属于工作时间,也不在工作场所。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答:尽管你所受伤害不是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但也构成工伤,公司应当给予工伤待遇。

  工伤即因工负伤,“工”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执行职务的行为,该行为既可能是在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之内,也可能是在其它地点或时间。鉴于工伤保护的法律原则和精神是保障无恶意劳动者因工作或与工作相关活动中伤亡后能获得救济,故并非只有同时具备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才构成工伤,而是前提为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只是辅助性要素。即《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关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正如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政法劳动社会保障法制司释义的那样,具体包含着两层意思:

  一是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违法的目的没有达到,这些人出于报复而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人身伤害。

  二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意外伤害。简单地说,就是只要劳动者受到的伤害与工作的内容相关联,只要伤害情形不属于工伤排除的范围,就应当认定为工伤,对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的界定则要根据不同工作性质来判断。

  本案情形与第一层意思吻合:一方面,你根据公司规定,严格对产品进行质量检验并非过错,对伤害的发生没有责任;另一方面,你进行质量检验系“履行工作职责”;再一方面,李某是因为你的正当行为,使其不能实现自己的不合理目的,出于报复而对你的人身进行暴力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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