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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人身损害赔偿
2011-06-29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案情简介:原告张X系长沙重型XX机械公司(被告)员工,原系长沙市望城县X镇人(后因行政区划调整,划为长沙市了),2008年10月21日在工作中受伤,同年11月4日出院,2009年7、8月份又两次短暂住院治疗,2009年11月6进行X-Pay复查。治疗结束后,左拇指和食指活动存在障碍,经过鉴定为七级伤残。

  原告受伤后,单位没有给原告申请工伤认定,原告自已也一直没有申请工伤认定。并且治疗期间及治疗结束后,又陆续回单位上班。2010年1月8日,原告要求单位进行经济补偿。该公司拒绝了原告的请求。原告不服,咨询过几个律师,都一致认为原告是工伤,但又普通认为已经过了仲裁申请时效了,没办法维权了。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申请的劳动者应在1年内可以直接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律师工作:接到本案后,经过仔细分析案情,研究相关法律规定和查询相关案例后,我认为,虽然经过了这么长时间,但是原告的合法权益仍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可以不申请工伤认定,直接上法院起诉。我把我的分析告诉了原告后,原告自已都是半信半疑的。

  工作程序:第一步,我们上午直接去了长沙市XX区人民法院立案,立案庭法官以工伤应该进行劳动仲裁为由不予受理,我们立即又赶往长沙市XX劳动仲裁院,申请工伤认定,仲裁院隔天就给我们出具了一份不予受理通知书。我们凭仲裁院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又回到法院,顺利立案。

  第二步,提交证据:伤害发生证据,住院证明,护理人员证明,伤残鉴定证据,原告与其他公司的劳动合同证明,原告父亲丧失劳动能力证明,原告居住地已划归长沙市区证明,原告所在的村土地已征收证明,等等。

  第三步,开庭意见:1)民法通则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虽然原告是2008年10月21日受到伤害的,但是由于原告最后出院时间是2009年8月18日,原告住院期间医疗费一直是由被告承担,并且2010年1月8日,双方才开始就赔偿事项发生争议。所以,我认为本案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2)原告虽然系农村户口,但土地已经被征收,主要收入来源为城市务工收入,所以应参照城镇居民标准进行赔偿。3)原告虽然是工伤事故,但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进行民事损害赔偿。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单位应当申请工伤认定,也就是必须申请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被告没有申请工伤认定,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因被告未申请工伤认定,就可以不承担责任了,那就相当于一个人能从其违法的行为而获得利益,这有违人的基本正义是非观,有违法律的基本原则。被告在工作中非因自已的故意和重大过失受到伤害,应当得到赔偿。如果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无法得到救济,基于工伤赔偿与民事赔偿的特殊关系,可按民事赔偿程序得到救济。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审理结果: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进行了和解,原告拿到了超过他期望的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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