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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棋教练暴毙 父母告赢围棋俱乐部
2011-07-04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受聘上海市某围棋俱乐部担任围棋教练的黄某,在围棋教学时突发脑疝,经抢救无效后死亡。为此,黄某父母与该围棋俱乐部为黄某究竟属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对簿公堂。近日,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该围棋俱乐部与黄某间存在劳动关系。

  2006年7月,该围棋俱乐部曾制定规则,称为发展我国青少年围棋教育事业,规范各加盟会员教练的行为准则,特制定本守则:一、授课时间:双休日及有课晚上必须提前10分钟到达。二、在规定的总课次内保证学生的升级率,寒暑假以及国定日,由各位会员教练自行约定学生上课,但必须提前一周报俱乐部统一安排。三、所有教练各自招来的学生必须在三课次后,报俱乐部登记,收费由俱乐部统一代办各项手续。四、报酬发放,在每月10日前,会员教练以记工单的形式提供上月课次数交俱乐部。五、不得以任何形式与理由私自带走他方学生,如发生上述情况,将受到处罚。严重的将被除名,并没收所有的剩余报酬。

  2007年6月,黄某进该围棋俱乐部做教练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及合作协议,俱乐部也未为黄某缴纳社会保险。执教时黄某使用的吊牌,由俱乐部购买发给黄某,吊牌上写有该俱乐部的名称。在吊牌上的持证须知上写明:持证者须遵守本公司规章制度。凡辞职或解除合同者,必须把本证交回人事部,方准结算工资离开。

  在2007年6月至2010年4月间,该围棋俱乐部每月向黄某发放工资,还发放高温费、国庆奖、五一奖、年奖等各类名目的奖金。在2009年1月26日,该围棋俱乐部还通过公司网站公布,提拔黄某为一级副总教练。2010年5月23日下午,黄某在该围棋俱乐部处授课时突脑疝入院治疗,二天后死亡。

  同年6月,因该围棋俱乐部拒绝确认与黄某存在劳动关系,黄某父母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儿子黄某与该围棋俱乐部存在劳动关系。同年8月20日,仲裁委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2010年9月上旬,该围棋俱乐部不服劳动裁决,向法院诉称承认黄某在该俱乐部从事围棋教练工作,因突发脑疝经抢救无效死亡。但认为与黄某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该俱乐部开办实行的是会员制,教练都是俱乐部会员。声称教练吊牌是从别处购得,教练都不是全日制的正规劳动关系,属于业余性质,流动性很大,来去自由合作关系。

  法庭上,黄某的父母亲辩称,自2007年6月,儿子在该俱乐部工作期间,双方竟然未签署劳动合同,也未为黄某缴纳社会保险,儿子于2010年5月25日突然死亡。工作期间,儿子以该俱乐部名义对外工作,提供的劳动也是教围棋。由该围棋俱乐部每月发放工资,同时还有年奖和法定假日奖金,双方形成了劳动关系。对该围棋俱乐部提供的教练记工单、吊牌无异议。

  法院认为,第一、该围棋俱乐部与黄某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黄某在工作时佩戴有围棋俱乐部名称的吊牌,在围棋俱乐部的网站上亦有黄某为俱乐部的注册教练,以该俱乐部的名义从事围棋教学,付出的劳动属于围棋俱乐部的组成部分。第二、按照本市关于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的规定,企业按月发放或支付给职工的住房补贴、交通费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以及节日补助、按约发放的午餐费补贴等统一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从黄某的工资单反映,黄某每月收入除了课次所获得的收入外,还包括高温、节日费等。黄某劳动所取得的收入与基本劳动关系取得报酬特征相符。第三、该围棋俱乐部通过教练吊牌、发布教练行为规则、评定教练登记及发放年奖等方法对黄某进行考核管理,形成了企业与员工的隶属关系。特别是劳动关系认定,应以劳动者是否向用人单位付出劳动并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为依据。黄某自进该俱乐部直到突发疾病,一直担任教练,并以此领取薪酬,双方的工作关系形成了常态,遂法院判定俱乐部与黄某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说法:在没有劳动合同情况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当看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付出劳动是否属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或者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约束、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发放“工作证”或“服务证”等身份证件,或填写“登记表”、“报名表”,是否允许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员工的名义工作或不为反对意见、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约束来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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