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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假驾驶证上岗致瘫 公司不服劳保局工伤认定
2011-07-24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驾驶员小李在工作中不幸被倒塌的驾驶楼压伤致瘫,公司以其持伪造的驾驶证上岗为由,不服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今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维持劳保局作出的认定小李所受伤害为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

  2007年7月,某货运公司由于人手不足,招录一批货车驾驶员,33岁的小李也是其中一个。9月13日下午,小李对货车进行日常维修保养,其发现机油不多了,于是将驾驶楼升起,准备给车加机油。可是驾驶楼升到三分之一的位置就不动了,小李见空间已足够容纳他进入,于是就钻到下面添加机油。不料,当小李正专心加油时,该车的驾驶楼突然倒塌,猝不及防的小李被死死的压在车下。经医院抢救,他虽保住性命,但伤及腰椎,导致瘫痪。为此,小李向公司索赔遭拒。于是,同年12月10日,小李向劳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保局出具《工伤认定书》,认定小李所受的伤害为工伤。某货运公司不服,故将劳保局告上法庭。

  在庭审中,原告某货运公司提供了一份交警支队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小李曾因使用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而被行政处罚,而且其在被原告雇佣时,提供的也是伪造证件。因此,原告认为,小李采取欺骗的手段,持伪造驾驶证上岗,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应属无效。劳保局在作出工伤认定时,未审查劳动合同关系的合法性,故原告请求撤销劳保局作出的认定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告劳动局辩称,原告与小李成立事实劳动关系。原告在招聘和使用员工时应当对所招用人员的身份、技能等相关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谨慎审查和监督管理的义务。小李在应聘时使用伪造的驾驶证,原告未尽到谨慎审查的责任和义务,双方均负一定的责任。原告以此否认双方已经成立的事实劳动关系,与法有悖。被告所作出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第三人小李在庭审中出示了一张真实有效的驾驶证,他表示由于自己已经被扣了很多分,为了逃避扣分,就使用伪造的驾驶证。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认为,因为第三人小李持伪造机动车驾驶证应聘,故其与小李之间没有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关系,被告在认定工伤时未审查这一事实,属事实不清。但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书及谈话录音记录等证据,均可证明原告与小李之间成立事实劳动关系。小李在曾经使用伪造的驾驶证的同时,持有真实合法的驾驶证,其为逃避交管扣分而使用假证与本次工伤事故的发生,并无因果关系。原告以此理由要求撤销工伤认定,法院不予支持。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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