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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工伤死亡赔偿案例及赔偿标准
2016-04-28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可知,企业职工工伤死亡,工伤死亡职工家属可以依法得到工伤死亡赔偿金,那么企业职工非工伤死亡可以享受哪些工伤待遇呢?下面为您提供的信息,希望能够为您提供帮助。

  一、案件陈述如下:

  家人在一家食品厂从事业务员的工作,今年6.6日因交通意外,抢救31个小时无效死亡,其生前所在的食品厂出于人道当时给了5000元丧葬费,后续就以事故时间不是上班时间为由,拒绝任何赔偿,之后就再也联系不上公司的负责人,公司给职工买了一份工伤保险,但因保险时间是早上八点到晚上五点半(我也不清楚保险是否有时间限定的),公司拒绝非工伤死亡赔偿,我们现在想走法律程序,请问我们该怎样去维护我们的权益,如果作为非工伤死亡是否能对家人作一点补偿。

  二、企业职工非工死亡应享受以下待遇:

  1.丧葬费

  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2个月。

  2.一次性救济金

  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

  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180元、170元、150元、140元、130元。(临沂三区为180元,其他九县为150元)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附: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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