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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私了有失公平是否可追回损失
2017-01-31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根据我国有关工伤待遇赔偿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立法精神,单位支付受伤职工工伤待遇,并不能因职工受伤时存在过错而减轻公司支付工伤待遇的责任,该约定表明张某在协商工伤赔偿责任承担上存在误解。

  【基本案情】

  张某是名建筑工人,2013年6月应聘到某市某建筑公司工作。当年7月1日,他到公司承接的张家港某工地干活,工作中被反弹的钢板击伤,左脚多处骨折。

  公司立即将他送到医院救治,经诊断左脚4处骨折。经历多次手术,当年年底,张某出院。在此期间,公司给了张某1.05万余元,并支付医疗费1.08万元。2014年1月28日,公司与他就工伤赔偿达成协议,约定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一致认可按九级伤残计算,公司一次性支付工伤各项费用(包含工伤各项待遇)8万元,不足部分,张某认识到自身也有过错,自愿放弃。

  私了过后,张某经人提醒,意识到公司赔偿比较低,遂向某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伤残等级为九级。

  拿着工伤认定书和伤残等级证明,去年8月18日,张某向某市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认为私了费用较低,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项工伤待遇19万余元,扣除已支付部分,还需支付11万余元。

  1个月后,仲裁认定张某的工伤补偿应为15万余元,扣除已支付的,裁决公司还需支付4.8万余元。

  工伤赔偿,劳动者有错能否降低公司责任

  张某所在公司不服,诉至某市法院,提出张某发生工伤后,双方已就工伤待遇达成调解协议,且已按照协议内容赔偿完毕,协议的伤残等级与劳动能力鉴定等级一致。8万元已包括了工伤待遇涉及的项目,协议也明确,不足部分张某予以放弃,不能再向公司主张,签订时已明确告知,并不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可以被撤销的情形。

  张某则表示,自己与公司签订赔偿协议时,没有经过伤残鉴定,双方之间的协议存在重大误解,赔偿标准未按九级来计算,放弃不足部分并非自己真实意思,主要是与公司确定劳动关系。

  某市法院审理查明,张某被认定为工伤,即依法获得按国家有关规定享有相应的工伤待遇的权利。双方私了协议的伤残等级虽与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的等级一致,但约定赔偿的各项待遇数额不明确,张某自愿放弃的赔偿金额也不清楚。另张某作出放弃不足部分意思表示时,协议中约定为“不足部分乙方认识到自身存在过错,予以自愿放弃”。根据我国有关工伤待遇赔偿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立法精神,单位支付受伤职工工伤待遇,并不能因职工受伤时存在过错而减轻公司支付工伤待遇的责任,该约定表明张某在协商工伤赔偿责任承担上存在误解。

  为此,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双方协议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法院予以支持。经查,张某共从公司拿到9.05万元,公司尚应支付5.95万余元。

  私了协议有失公平,差额部分应补足

  建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院提起上诉。

  这一次,他们提出2点理由:一、张某的请求是按仲裁裁决的结果补足差额部分,即4.8万余元,一审却判了5.9万余元,违反了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则;二、义务必须履行,权利可以放弃,张某自愿放弃部分权利,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至于他放弃权利的原因是基于自己有主观过错、考虑到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与公司管理层之间的良好关系或者其他因素,只要这些因素属于张某正常的应当认知的范围,就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市中院认为,私了协约中约定的赔偿数额为8万元,但张某放弃的达5.9万余元,放弃的赔偿额占应得的赔偿额比例较大,该协议对张某有失公平。一审法院认定张某在签订工伤赔偿协议时存在误解,且该协议对张某不公平,并无不当,公司应补足张某工伤保险待遇损失的差额部分。

  据此,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工伤赔偿,劳动者有错能否降低公司责任?协议私了能否违反公平?

  【律师解析】

  张某被认定为工伤,即依法获得按国家有关规定享有相应的工伤待遇的权利。双方私了协议的伤残等级虽与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的等级一致,但约定赔偿的各项待遇数额不明确,张某自愿放弃的赔偿金额也不清楚。另张某作出放弃不足部分意思表示时,协议中约定为“不足部分乙方认识到自身存在过错,予以自愿放弃”。根据我国有关工伤待遇赔偿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立法精神,单位支付受伤职工工伤待遇,并不能因职工受伤时存在过错而减轻公司支付工伤待遇的责任,该约定表明张某在协商工伤赔偿责任承担上存在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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