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可以与兼职约定试用期吗?
2017-01-31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用人单位可以与兼职约定试用期吗?非全日制工,没有试用期,应该按小时计算薪酬。接下来,我们通过一则案例来了解,若是用人单位与兼职约定了试用期,该如何维权?
基本案情:
庆阳人小张是陇东学院大二的在读学生。利用暑期在家这段时间,小张希望做点兼职工作,以便赚取零花钱和丰富社会经验。经过努力,小张很快在庆阳市某超市找到了一份兼职促销员的工作。超市方和小张约定:试用期两周,每天工作三小时,工资每周一结,试用期工资150元,为转正后工资的一半。小张在该超市做了三周的促销工作,但超市却一直拖着没有发工资。小张在咨询学校法学院任课老师后,得知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犯,需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小编提醒:
依据2012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是非全日制用工形式。”
根据该法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可知,小张作为非全日制工没有试用期,超市方应按转正后工资支付小张前两周的工资。因此,小张的工资总额应该是9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年发布的《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非全日制用工纠纷属于劳动争议,需适用仲裁前置的程序。小张在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可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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