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网-行业领先的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劳动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惠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嘉兴 长沙 长春 成都 常州 广州 贵阳 昆明 上海 深圳 泉州 石家庄 呼和浩特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南京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劳动法律网 > 劳动案例 > 工伤案例 > 正文
雇佣工人意外受伤,雇主应担责
2017-03-21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雇佣工人在工地工作时,不慎从高处坠落受伤,而雇主拒绝赔偿。最后法院审理了,雇主刘老板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雇工王先生有上述明显的过错,故应该按照规定对王先生的人身损害进行赔偿。

  日前,在某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努力下,四川籍民工王先生终于从包工头刘老板处拿到了6万余元赔偿款。

  去年5月17日,王先生在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华舍安置小区工地工作时,不慎从高处坠落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创伤性脾破裂、肋骨骨折。治疗和休养结束后,王先生向包工头刘老板索赔。刘老板承认和王先生之间存在劳动雇佣关系,也愿意赔偿有关费用。但是,刘老板认为,王先生因操作不当造成人身损害,应当承担部分责任。双方各执一词,未能达成赔偿金额,后到华舍街道调委会寻求解决。

  接到王先生的申请后,街道调委会立即召集当事人进行调解,由于案件事实清楚,调解员向刘老板讲述了雇工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法律规定后,刘老板表示愿意赔偿有关费用,但还是坚持要王先生承担一定的责任。

  调解员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在没有明确证据证明雇工有明显的过错时,主要责任应该由雇佣方负责。据此,调解员提出了合理的赔偿方案,得到了双方的认可,最终达成了赔偿协议。

  原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二条第一款也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对此,柯桥区职工服务中心韩余静律师认为,个人雇工人身损害赔偿是一类特殊的人身侵权纠纷案,应当按照特殊侵权纠纷的举证规则分配各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作为受到人身损害的雇工,其只要能够举证证明与雇主的雇佣关系成立,并且损害后果发生在为雇主做工的过程中就可以了。而雇主的举证责任则在于举证证明:因不可抗力造成雇工伤亡的;雇工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雇工醉酒导致伤亡的;雇工自残自杀的这四种法定免责事由的存在,否则就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雇主刘老板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雇工王先生有上述明显的过错,故应该按照规定对王先生的人身损害进行赔偿。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