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的正当权利受保护吗
2017-07-06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在认定工伤的诉讼过程中,打工仔王某擅自涂改了病历,被罚款800块不说,还差点误了工伤认定,所以,想要申请工伤的朋友可得注意了!
病例上小小的变动,差点造成大损失
王某是吴江一家纺织公司的员工,2014年6月16日晚,王某在车间上班时被推车的推手刮伤左侧胸部,经当地卫生院诊治,伤情为肋骨骨折,胸腔积液。
后王某向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区人社局经审理后做出了工伤认定的决定。
纺织公司不服仲裁决定,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区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区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虽存在程序上的瑕疵,但该瑕疵对公司的实体权利没有实质性的影响,据此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了工伤认定决定。
法官:错了就要罚,但正当权利还是要保障
据承办此案的法官介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只有职工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的,才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职工在工作中的其他过错,不影响对伤害事实及其与从事工作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也不能作为否定工伤的正当理由。
王某涂改病历的行为虽是违法行为,但其过错不足以让其承担不认定工伤的后果,否则就严重违反比例原则和实事求是的精神。
法官同时提醒,门诊病历等证据上的文字记录如果确实与事实不一致的,可向出具部门要求更正,或通过法律程序予以纠正,其他人无权予以改正,自作主张很有可能弄巧成拙,让自己陷于被动。
虽然此次王某最终可以得到工伤赔偿,可谓有惊无险,但他也承担了800元的罚款,而且经过鉴定、诉讼等一系列程序也实在将人累得够呛,由此可见,病历本这个东西,还是得好好供起来,能不动它就别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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