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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该怎么维权
2015-09-23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我们最近发现一名从我公司业务部离职的员工,将在我公司任职期间掌握到的客户资源和信息,出售与我公司同样的产品给原来我们的客户。当初,我公司仅与该员工签订过保密协议,并未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这使得我公司现在有点无所适从。请问,我公司该如何处理这个问题,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我公司的权益?

  「回复」

  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也规定公司有权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协议。可见,贵公司的问题本来是可以避免的,但由于贵公司没有与该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才出现了现有的问题。

  既然问题已经出现,我们就必须另外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同时,该条还对商业秘密作了详细表述,即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另外,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和第二百二十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

  因此,针对贵公司所遇到的情况,当务之急是翻看本公司的规章制度和与该员工的保密协议,看是否把有关客户资源和信息规定或约定为公司的商业秘密。

  若没有,那么,这些客户资源和信息就因缺少“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这一要件而不能成为商业秘密,这直接的后果就是贵公司不能因该离职员工擅自使用贵公司的有关客户资源和信息而追究其法律责任。说白了,贵公司只能吃哑巴亏。

  若有,那么这些客户资源和信息就可以说是贵公司的商业秘密。贵公司接着将有两步工作要做。第一,调查取证。贵公司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离职员工未经贵公司同意擅自使用了属于贵公司商业秘密的有关客户资源和信息,这样才能在以后的维权道路上处于不败之地。第二,计算公司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以及看与该员工的保密协议当中是否规定了违约金。在这两步都完成以后,视贵公司的损失情况而定。若损失较小,贵公司可以要求该员工停止侵权,并赔偿贵公司的损失;若损失较大,达到了刑法规定的数额,那么贵公司可持与该员工的保密协议或贵公司有关保密的规章制度,到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介入调查。相信在上述措施实施后,贵公司的合法权益可以得到最大的维护。

  针对贵公司遇到的这种情形,我们提醒用人单位,在与能接触到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合同时,最好能在合同中规定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或另外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并且在条款或协议中明确哪些属于商业秘密,以避免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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