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擅自跳槽赔30万 新单位负连带责任
2015-10-22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与用人单位合同未满,员工就擅自跳槽到了其他单位。近日,浙江省温岭市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要求违约员工李X向原工作单位支付经济损失和违约金共计30万元,他的新工作单位负连带责任。
2003年3月1日,浙江省台州市A电器有限公司(下称A公司)与李X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至2006年2月28日止。合同约定,其中一方无故解除劳动合同,须赔偿另一方20万元。双方还签订了保密合同,约定李X在与A公司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之日起24个月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A公司有竞争的业务;李X为与A公司直接或间接竞争的公司(机构)工作或者拥有利益的,将被视为故意违反合同约定的竞业禁止,应一次性支付给A公司20万元违约金。同年11月12日,李X擅自跳槽到宁波市V炊具制品有限公司(下称V公司)。此后,A公司多次催告李X回公司上班,并以信函方式告知V公司,不得录用李X,但对方都未理会。为此,A公司向温岭市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部门作出裁决,要求李X向A公司支付经济损失和违约金共计4万元;V公司支付给A公司损失26万元。A公司对裁决不服,起诉至温岭市法院,要求李X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赔偿竞业限制违约金20万元。
温岭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X在未与原告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擅自离职到V公司工作,已构成违约,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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