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职工赔偿单位损失20万元
近日,黄岛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某橡塑公司业务经理李某因违反竞业限制规定,被判令赔偿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
据了解,2007年3月,李某到某橡塑公司从事外贸业务员工作。2011年9月份的一天,该橡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查明自2008年以来,该橡塑公司先后投入60万元在阿里巴巴、中国制造网等网站注册交易平台,由负责该橡塑公司出口业务的李某管理使用交易平台,通过交易平台发展国外客户。该橡塑公司与李某签订了关于针对客户、订单信息等内容的保密协议。李某在负责该橡塑公司出口业务期间,自2009年至2011年,将部分客户订单私自交由其他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进行生产,并由国际贸易公司为其代理货物出口获取利益。李某利用该橡塑公司的客户订单私自发生了总价值22.4万美元(约合人民币140余万元)的10笔货物出口业务,李某从中收益约20万元人民币。
黄岛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橡塑公司与李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及补充条款,该补充条款属竞业限制条款,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李某在与该橡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及补充条款时已全面知悉遵守单位的商业秘密及损害单位利益要赔偿单位的经济损失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公安机关认定,李某利用该橡塑公司的客户订单私自发生了总价值22.4万美元的10笔货物出口业务,李某收益约20万元。李某的行为侵害了该橡塑公司的利益,该橡塑公司要求李某赔偿经济损失,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及双方签订的补充条款的约定,但该橡塑公司主张损失34万元,缺乏依据,根据李某在公安机关自认的20多万元,法院判决李某赔偿该橡塑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
在此,办案法官鲍某某提醒: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及其他事关企业的经营秘密越来越需要得到保护。竞业限制也越来越受到其应有的重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对竞业限制均作了相关规定,劳动者与企业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的,应积极履行其竞业限制义务。劳动者如若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或经济损失。同时,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劳动者亦可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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