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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士康员工被诉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案
2016-08-15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侵犯商业秘密罪存在定性难、取证难、公检法认识不一致等问题,特别是对“重大损失”的理解和认定争议很大,从而导致对侵犯商业秘密罪定罪率较低。本案系福田区法院三审合一以来审理的首宗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对此罪的法律适用具有示范作用。

  【案情与裁判】

  被告人张XX曾是富士康集团的员工。2012年5、6月份,张XX离职后向王某介绍说有新一代IPHONE手机产品的设计图纸出售。 2012年7月21日,张XX在其手提电脑上向王某及其朋友李某展示了该图纸的2D和3D文档。2012年8月9日,张XX与二人见面准备出售图纸时被当场抓获并缴获U盘两个。经鉴定,U盘中的设计图纸与被害单位提供的新一代IPHONE手机产品设计图纸内容具有同一性,且具有非公知性。经评估,该图纸的市场价值(开发成本+开发利润)为人民币240万元。

  某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涉案的新一代IPHONE手机产品设计图纸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商业秘密要件。被告人张XX明知涉案图纸为商业秘密,而且也应当知道系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但仍获取、使用并披露,系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经评估的涉案商业秘密市场价值可以视为被告人从正常市场渠道获取该技术的价格,也就是被告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估算。据此,被告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鉴于无证据证实涉案商业秘密已被实际售出,法院在量刑时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故判决被告人张XX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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