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前副总涉嫌泄露商业秘密
去年,位于塘厦的东莞市某某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的副总赖某鹏因涉嫌泄露公司秘密,将某某公司的核心技术转让给竞争对手,获利 30万元,给某某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之后,赖某鹏被公安机关逮捕,并被羁押一年半。
近日,市第三人民法院对赖某鹏涉嫌泄露商业机密一案做出一审判决,赖某鹏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对于赖某鹏是否有泄露某某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法院认为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对此判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有误,致使侵犯商业秘密罪没有认定,造成量刑畸轻,确有错误,特提出抗诉。
某某公司也对法院的一审判决提出异议。
案情
前副总涉泄露公司秘密被公诉
某某公司位于塘厦清湖头,是一家国家高新技术认证企业。涉事高管赖某鹏是江西人,1982年出生,在某某光电担任副总经理一职。
据某某公司董事长蔡某某介绍,他曾将公司斥资两千多万元,耗时两年多才研发出来的生产扩散板的配方和技术,告诉赖某鹏。公司掌握该配方和技术的人极其有限,公司此举的本意,是想留住人才,以便公司更好发展,没想到后来发生不快。
2013年上半年,某某公司希望向某某公司购买案涉商业秘密扩散板的技术,并进行相关谈判,某某公司派出赖某鹏作为代表与某某公司洽谈,后因双方对金额问题有分歧,合作未果。
2013年11月10日,赖某鹏在某某公司任职期间,与某某公司签订项目合作协议,双方约定由赖某鹏作为扩散板挤出成型机项目的负责人,负责生产和经营;某某公司负责财务管理。赖某鹏负责出资5%至10%,其余由某某公司出资,合作项目相关费用由双方按投资比例分摊。且赠送赖某鹏投资额二分之一的股份;合作期限为四年。
2014年3月份,赖某鹏从某某公司离职。当年5月4日,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某某公司后以泄露公司商业秘密为由,将赖某鹏诉至法院。
判决
一审判赖某鹏有期徒刑8个月
经过多次开庭后,近日,市第三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
媒体在该案判决书上看到,案涉光扩散板生产技术在案发时,属于某某公司的商业秘密且保密措施及该产品价值性也已经得到认定。
同时,法院认为,赖某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赖某鹏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罪名成立,但指控被告人赖某鹏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由于赖某鹏在归案后积极退赃,法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最后,认定赖某鹏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抗诉
检察院:认定事实有误
对于法院的判决,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有误,致使侵犯商业秘密罪没有认定,造成量刑畸轻,确有错误,特提出抗诉。法院判决之所以认定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赖某鹏有泄露某某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是因为漠视了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将每个证据割裂开来,导致认定事实错误。
检察院认为,涉案光扩散板生产技术在案发时属于某某公司商业秘密,某某公司对赖某鹏提出了保密要求,赖某鹏对案涉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这在判决书中已确认。而两位证人证实,赖某鹏在某某公司任职期间,私下去某某公司指导扩散板生产,并参与对某某公司生产出的扩散板的亲自测试。这些证据证实,赖某鹏将案涉光扩散板生产技术泄露给某某公司,使其在短期内生产出与某某公司成分构成实质相同的扩散板。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法院应认定赖某鹏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某某公司董事长蔡某某认为,从某某公司购买(技术)失败到与王福民、赖某鹏签订协议,从签订协议到购买相关原材料及设备,再到赖某鹏向某某公司入股。
“所有证据都表明,这是一个有预谋、有组织的犯罪行为。而一审法院却忽视上述事实与证据,不分析本案的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就草率做出赖某鹏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错误认定,显属违法失职。”蔡某某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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