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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权利义务不对等的竞业限制条款无效
2017-02-24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竞业限制条款仅设定了劳动者应履行的竞业限制义务,未对其应享有的权利进行约定,这类明显违反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的条款无效。

  案例

  李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书,约定了竞业限制内容,但协议书没有对竞业限制的补偿问题进行约定。随后,公司提出要和李某解除劳动合同。李某要求公司应支付其限制竞业补偿费遭拒。随后他咨询,有义务无权利的竞业限制条款是否有效?

  法律人士表示,竞业限制条款仅设定了劳动者应履行的竞业限制义务,未对其应享有的权利进行约定,明显违反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该条款无效。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条款必须是双务的、有偿的,劳动者遵守竞业限制条款必须要有相应的对价作为补偿。

  此外,因劳动关系的本质上具有隶属性。李某在双方的劳动关系中处于被管理的地位,公司作为管理者,在上述条款的约定中仅设定了劳动者离职后所应履行的竞业限制义务,未对己方应承担的义务予以明确,故该公司存在一定过错。

  现李某并未违反上述条款的约定,公司应支付其相应的竞业限制补偿费,作为承担造成过错责任的方式。

  知识拓展:

  竞业限制补偿费标准

  1、劳动合同法确定了竞业限制协议应当约定补偿金的原则,但是并没有明确补偿金的标准。

  2、深圳市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月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12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 约定补偿费少于上述标准或者没有约定补偿费的,补偿费按照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计算。

  3、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额具体的补偿金额应结合员工在职时的岗位、工资收入、承担竞业限制的期限、范围等因素确定补偿金标准。

  4、员工应企业的要求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自愿限制择业,员工的生活质量不应因此受到影响,这应当作为确定补偿费给付标准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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