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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天内未申诉,13.5万奖金打“水漂”
2005-11-17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天津某单位一员工在和单位发生奖金争议后,由于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诉,虽然手握一张单位盖了公章的13.5万元销售奖金单,却根本无法获得。这是最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做出的终审判决结果。

    专家提醒,发生劳动争议60日内提出申诉是员工维权的关键。

    经审理查明:原告单位前任经理在任职期间,向被告下发了"销售奖金发放明细与签收单"。签收单上约定,应付员工金额13.5万余元,应付日期2003年1月30日。2003年10月原告就支付销售奖金一事,向天津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支付销售奖金并获支持。仲裁裁决后,原告单位不服向法院起诉。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被告在原告公司做销售工作,公司给其下发的《2002年销售奖金发放明细与签收》单,该单上应付款日期是2003年1月30日,被告应在该时间后的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仲裁申请。由于未在法定的期限内申请,故超出仲裁申请期限。目前,被告主张此单是在2003年8月份收到的,但没有证据予以证明,因此不能得到法律上的支持。

    天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刘耕副教授表示,员工与所在单位发生工资、奖金等争议后,即使仲裁请求有充分的事实依据,也必须要在法定的仲裁申请时效内(60日)首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通过目前的一些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来看,一部分员工之所以权益无法得到保护,恰恰是因为提起申诉时超过法定仲裁时效造成的。应该注意的是,若劳动仲裁结果不满意,接下来还可以进入法庭审理程序。(完)(王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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