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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补偿金
2010-07-29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申诉人:王某

  被诉人:某餐饮娱乐公司

  案情:

  申诉人诉称:今年4月底,被诉人无故将本人辞退,并拒不支付本人应得的各种补偿。申诉人请示被诉人支付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调查核实情况:

  申诉人于2002年3月20日到被诉人单位工作。2003年3月20日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申诉人的月工资为1700元。2003年4月27日被诉人调动申诉人到另一市某餐饮娱乐公司工作,但该餐饮娱乐公司不接收申诉人的工作调动。2003年4月30日被诉人以因“非典”时期公司内部调整精简人员予以劝退为由,解除了申诉人的劳动关系。

  分析意见:

  申诉人与被诉人建立了合法的劳动关系,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双方应当认真履行义务。被诉人不得以“非典”为由随意解除申诉人的劳动关系,被诉人的行为是违反现有法律法规的。被诉人违法解除申诉人劳动关系,应当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支付申诉人二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仲裁结果: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裁决如下:

  被诉人支付申诉人二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计3400元。

  仲裁费300元,申诉人承担100元,被诉人承担200元。

  双方当事人如对本仲裁裁决不服,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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