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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不是白干期,单独试用期不成立
2010-12-01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案例:小王应聘到某酒楼当服务员,酒楼跟他签了试用期合同:试用期(一个月)内免费试用,包吃包住。试用合格后再签正式合同,转正后工资为2000元。一个月后,酒楼以他在试用期内表现不佳为由,要求再试用一个月。可第二个月过后,酒楼以他在试用期内曾经打碎过一只杯子违反了酒楼规定(小王已以杯子市价的两倍做了赔偿)为由将他辞退。

  解析:《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但对于试用期试用单位的“霸王条款”没有涉及,因而使劳动者的试用期权利得不到保障。为此,《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细化了试用期的具体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而且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第二十条又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因此,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酒楼的上述做法是违法的,小王可以依法索要4000元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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