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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要发,旷工得罚
2010-12-16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劳动法》第50条之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今年9月2日,来自福建的杜某应聘到郯城县某饭店打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约定月工资为850元。10月9日,因家中有事,杜某需尽快回家,但当时他身上的钱不多,于是想等发了9月份工资再走,可一直等到10月下旬工资也没有发放。最后,他只好向同来的老乡借钱,买了车票回家。10月25日,当他处理完家中事情,返回饭店讨要工资时,饭店负责人却以杜某在没有请假的情况下就不辞而别,擅自离岗达一个星期之久为由拒绝支付。最后,杜某只好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

  经调查,饭店负责人承认杜某投诉中所述的上班时间属实,但同时指出,杜某在没有提前请假的情况下,擅自离岗达一个星期之久,已严重违反了饭店的规章制度。对此,杜某也承认,由于对饭店迟迟不发工资抱有怨言,所以才不辞而别。

  根据《劳动法》第50条之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所以,杜某在上班期间的工资,饭店应当发放。同时,《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劳动合同法》第3条也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也就是说,劳动者不仅有付出劳动,获得报酬的权利,也有遵守用人单位劳动纪律的义务,从而体现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

  最后,在执法人员的调解下,双方依据所签订劳动合同中的有关规定,饭店扣除杜某旷工一周的工资350元,并当场支付了剩余的工资892元;同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项之规定,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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