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工作者未办暂住证的,就业有别
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台湾居民李先生与北京一保险公司间的劳动争议案件中,认定保险公司未申报并经劳动部门批准雇佣李先生、李先生未填写就业申请表为保险公司提供劳动,双方不属于劳动关系而属于劳务关系,终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李先生劳动报酬六万余元,驳回了李先生要求保险公司按劳动法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共计68万余元的诉讼请求。
2007年6月,台湾居民李先生到北京一保险公司工作,月工资250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保险公司未向劳动行政部门申报,李先生也未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2008年9月,李先生辞职后,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欠薪、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等684000余元。
仲裁裁决保险公司支付李先生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共计20万余元后,保险公司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丰台法院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李先生均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因保险公司未申报并经劳动部门批准雇佣李先生、李先生未填写就业申请表,双方劳动关系无效,但李先生向保险公司提供了劳动,双方成立一般劳务关系,保险公司应向李先生支付相应劳务报酬。据此终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其未支付李先生的3个月劳动报酬61494元。驳回了李先生要求保险公司按《劳动法》相关规定,支付其未签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共计68万余元的诉讼请求。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证制度。内地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须向劳动部门申报并经劳动部门批准后方可聘雇;台、港、澳人员欲在内地就业的,亦应依法填写就业申请表,待批准后方可就业。违反上述规定的,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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