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本月启动最低工资制度,工资制度质的飞跃
特区政府劳工处高级劳工事务主任(法定最低工资)邓苑珊表示,法定最低工资的目的是设定工资下限,保障基层雇员。推行法定最低工资的原则,是防止工资过低、减少低薪职位流失、维持香港的经济发展和竞争力等方面,取得适当平衡。
2011年5月1日起,香港全面实施法定最低工资。
《最低工资条例》要求,雇员在任何工资期的工资,按其在该工资期内的总工作时数平均计算后,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水平。首个法定最低工资水平是每小时28元。法定最低工资适用于所有雇员,不论他们是月薪、日薪、长工、临时工、全职、兼职或其他雇员,均受到保障。不过,法定最低工资并不适用于留宿家庭佣工、实习学员等。
最低工资制度为香港带来根本性改革
特区政府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30日在报章撰文表示,一套全新制度在诞生的过程中,难免经历阵痛,亦需要时间磨合,但只要大家都愿意多走一步,最终整体社会都必得益。劳资双方唇齿相依,应实事求是,以合法、合情和合理的方式,按实际情況,透过沟通和协商,寻求共识,解决问题。如有需要,劳工处会积极协调。
张建宗指出,法定最低工资的实施,关键有3点:即雇员的收入不应较之前为少;雇主在可行情況下,不削减雇员褔利;雇主不可单方面更改雇佣合约,如要厘清雇佣合约不清晰的地方,应和员工充分沟通及协商。至于用膳时间和休息日是否有薪,他说,那是雇佣服务条件,向来由劳资双方议定,不受劳工法例规范;现时不少推行最低工资的地方,包括英国、爱尔兰、日本及中国内地,在这方面也没有明文规定。
“事实上,个别行业及企业情況各异,雇员的需要亦不尽相同,难以一刀切处理,更不宜立法规定。最低工资立法的目的是设立工资下限,并非规管或改变劳资双方的合约安排。”张建宗说。据了解,为配合法定最低工资的实施,劳工处已加强人手,采取多管齐下的策略,提供全方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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